本市常住居民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制证照片。申请人在一年内曾向本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已提交符合办证要求的电子制证照片的,可不再提交电子制证照片,只需提交一张2寸彩色照片即可。
2.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应当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之逗留许可”申请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授权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授权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在澳门就业的内地居民以证件遗失、损坏、内页用完等原因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的,须提供由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确认其在澳门就业身份证明,该证明20天内有效。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意见。
5.持有效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或者申请换发证件的,还须提交原证件。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制作普通护照。
淄博市公安局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18号
电话:0533-2189804
淄博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市府东二街1甲1
电话:0533-2189278
淄川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地址:淄川区吉祥路96号
电话0533-2135625
沂源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地址:沂源县振兴路89号
电话:0533-2139602
淄博市公安局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临淄区桓公路117号
电话:0533-7189926
办理时限
1.受理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制作。
2.申请人持有有效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制作。
3. 符合加急条件的申请,提交相应加急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将加急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4.需要函查或调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收费标准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 每证100元人民币
不超过1年(含)多次签注100元人民币
1年以上2年以下(含)多次签注150元人民币
2年以上3年以下多次签注200元人民币
长期(3年及3年以上)多次签注3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