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制作普通护照。
淄博市公安局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18号
电话:0533-2189804
淄博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市府东二街1甲1
电话:0533-2189278
淄川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地址:淄川区吉祥路96号
电话0533-2135625
沂源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地址:沂源县振兴路89号
电话:0533-2139602
淄博市公安局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临淄区桓公路117号
电话:0533-7189926
办理时限
1.受理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制作。
2.申请人持有有效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制作。
3. 符合加急条件的申请,提交相应加急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将加急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4.需要函查或调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收费标准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人民币
一次签注:20元人民币
多次签注:100元人民币